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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凉州区宣武街红星时代广场啤酒摊饮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时代广场南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2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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