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中专文化,驾校教练,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J****学小型汽车由**路西向东行驶至***路,由***路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再由**大道西向东行驶至***路段处,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04.0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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