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川XR****号之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与弘武大道交叉路口,与熊某某驾驶的川XN****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王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2020年9月17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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