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仪凤北路秦淮东郡大门外行驶至秦淮东郡7栋附近,准备倒车进入停车位时,与薛某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擦,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后,薛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 、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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