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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本市武进区**镇**宿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D*****小型轿车沿本市武进区横林镇红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体内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9mg/100毫升。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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