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苑**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1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汇锦花园小区北门附近等待他人代驾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驾驶苏KE****号小型轿车掉头,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