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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无锡市经开区**家园**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1时05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中南路明慈医院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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