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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1********,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系泰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19时50分许,

醉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泰州市姜堰区**大桥南侧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轿车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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