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8********,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家味”饭店饮酒后驾驶苏H0****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出发,行驶至延安东路通甫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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