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48分许,王某某驾驶冀F1****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满城区**路与**辅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6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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