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北二环由西向南行驶至北二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