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胡同驶离停车位准备上道路正常行驶,其通过后视镜发现后方有车辆便停车等待,后王乙(另案处理)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故意撞击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乙醇含量为142.76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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