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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822乡道饮马河村北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1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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