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31********,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听取了王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4时4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X6T0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繁线44公里20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05.3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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