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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景县洚河流中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所编号为20195—12825—1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09mg/100ml。另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案发时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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