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河北省河间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开路175公里铁道桥北**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鉴[2020]毒鉴字第46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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