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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涞源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6月11日21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广泉大街北8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mg/100ml,嫌疑人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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