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深州市**镇**村出发,行至深州市**路与**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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