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石家庄**气站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巷**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一汽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明路与滨河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悔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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