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EF****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襄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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