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清州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5****的白色起亚轿车经过青县南环路运河桥西侧时被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王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12.8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91mg/100ml。王某某持有C1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调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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