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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肃宁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0****号小型轿车从饶阳县索庄村回肃宁县吕家庄村,沿饶阳县索庄村村南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索庄村南十字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任务的饶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7.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被查获后能够配合执勤民警调查,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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