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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的白色荣威牌的小型轿车,沿南大港六分场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工业园区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涉案车辆照片1张;尿液式毒品测试结果照片2张;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社会调查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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