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66********,汉族,专科毕业,住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灰色五陵牌小型面包沿汤阴县阳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汤伏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为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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