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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33分,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安县北京路高速路口北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体内呼出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将其带至新安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至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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