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管委会**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核实了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L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办事处交通路与棉麻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2020年3月31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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