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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现住泾川县永概搅拌站**,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车,行至泾川县第三小学附近时,被查处。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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