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4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槐荫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6±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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