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6********,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室。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T****号小型轿车从建民路驶出,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环城路与平海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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