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7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路**号(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11****小型轿车从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开往乐清市石帆街道西洙村方向。途经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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