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村**号,现住宁波杭州湾新区**号**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56****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浒山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抽血照片、抽血视频、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