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96101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8****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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