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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7Q****号小型面包车沿桃溪-泉丰线行驶。19时15分许,当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武义县桃溪-泉丰0km+4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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