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不详,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徽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A****号小型轿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后塘垟村往小水埠供电大楼行驶,途径玉城街道解放塘社区知青路305号前路段,被设卡查酒驾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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