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1〕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驶牌号为浙DU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昌县儒岙镇南山村出发驶往新昌县儒岙镇方向。13时0分许,途经儒岙镇儒一路8号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仪测试,值为158mg/100ml。14时28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ml。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同日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血样登表、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