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杭州苍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云会村新房子埭自然村13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B53****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与二环东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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