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毛某某在龙游城区德庄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21时06分许,王某某驾驶浙H98****小型轿车途径方渡线4KM+100M龙游县龙洲街道白畈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3毫克/100毫升。2020年9月30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