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X****”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执勤民警发现王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当事人酒精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提取笔录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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