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AW****号小型汽车,行驶在东方市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方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W****号小型汽车;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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