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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92********,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2时12分,王某某驾驶蒙E*****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陈巴尔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锁具大全前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4.9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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