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八公山区常山路加气站门前开展查处酒驾违法统一行动, 20时56分许,王某某驾驶皖DEQ***行驶至稽查点,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当日21时10分王某某被带到新庄孜医院经专业医护人员抽血,并于24小时内将抽取的血样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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