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5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2.1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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