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4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湖边69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沪C2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淳开线由西向东行驶。23时25分,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检测值:152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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