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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区仰义街道汤堡新街高速桥下时与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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