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003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路*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02时21分许,被不诉人王某驾驶陕E*****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仓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仓程路与朝阳大街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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