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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事、荆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D****6小车,沿荆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查获、抽血、送检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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