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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3号,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5.5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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