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襄阳市**有限公司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9的黑色小型越野车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真武山附近出发,沿环城南路向铁佛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铁佛寺南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36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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