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1092700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B2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Y****小车从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朝阳小区出发,去该办事处五里牌,途经双湄路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93.4mg/100ml。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 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结论;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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