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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农民,现住吉首市**街道**村**房仓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面包车,从吉首市狮子庵出发向乾州街道小庄村行驶。当车行驶至桐油坪加油站路段遇交警执勤检查。交警对王某某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89mg/100ml、92mg/100ml;随后交警对王某某抽血送检。

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4752mg/100ml。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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